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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新西兰护照持有人长居美国签证新规实施
- URL: https://www.kannz.com/americas-plans-for-kiwis-visas/
- Published: 2019-06-05T13:00:20.000Z
- Updated: 2019-06-05T23:54:27.000Z
- Author: 本地华媒
- Tags: 新西兰知识, 新西兰护照, #wp, #wp-post, #Import 2024-06-20 15:55

自6月10日起，持有新西兰护照的商界人士和投资者将能够申请美国E-1和E-2签证，在美国居住并工作。据了解，E-1/E-2签证申请人的合法配偶和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陪同或跟随申请人到美国，且不需要与主申请人是同一国籍。随行配偶可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工作许可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参加工作，其子女可以在美国接受教育。

持E类签证在美经商投资，绝非等同于通过签证豁免计划进行短期商务出差或旅行。一旦您持E类签证进入美国，您的配偶可以直接向国土安全部申请就业许可，您的孩子将可以和美国邻居家的孩子一起上学。在这里您会有自己最喜欢的机修工、超市，您可以申请图书证，给您的汽车上牌。申请人不仅仅只是在美国经营事业，还会成为社区中的一份子，你们将在美国建立人脉关系，为新美关系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当然，不是任何国家/地区的公民都有资格申请E-1和E-2签证。截止目前， 符合资格申请E-1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55个，符合申请E-2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82个。新西兰人享受“准最惠国待遇”，获得E类签证申请资格，得益于美新两国在去年签署的《KIWI法案》。

![americas-plans-for-kiwis-visas](https://storage.ghost.io/c/af/a9/afa9d2e0-a715-4316-9ab3-f7b2c26c216f/content/images/wp-content/uploads/americas-plans-for-kiwis-visas.jpg)

image source: pixabay

**关于《KIWI法案》**

《KIWI法案》全称为《博学创新者与高价值投资者法案》（Knowledge Innovators and Worthy Investors Act）。因为这是为新西兰人特别设置的法律，且法案英文名称中每个单词首字母组合起来刚好是新西兰人常常自称的“KIWI”，因此也常被称为《新西兰法案》。

该法案的推出和签署过程可追溯至2017年7月 。在美国会众议院美国-新西兰工作小组共同主席的支持下，加州议员向美国众议院介绍了《KIWI法案》。同年12月18日，夏威夷参议员在支持下，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该法案。2018年6月28日，《KIWI法案》获得参议院一致同意。之后的7月23日，众议院通过该法案。最终，2018年8月1日，白宫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声明：“特朗普总统签署了《KIWI法案》——这一法案将使新西兰公民有资格以非移民商务人士或投资人士的身份进入美国，前提是新西兰赋予美国公民同等待遇。”

换言之，该法案允许新西兰护照持有人申请E-1和E-2签证前往美国从事商贸和投资活动，同时给予美国国民在新西兰的相应待遇，实为美新两国的互惠政策。

新西兰总理杰欣达·阿德恩在一份声明中指出，“新法案将加强美新两国的经济联系，双方都会从中获益。”新西兰外交部长温斯顿·彼得斯也表示，美国是新西兰的重要战略伙伴，这项法案将显著改善新西兰商界人士和投资者进入美国的机会，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关系，使两国受益。

**美国E-1/E-2签证的优点**

E-1/E-2签证是发放给特定外国公民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来自与与美国签有商务和航行条约或者双边投资条约关系的签订国公民， 目的是在美国进行商贸活动与投资。如果申请人为某一公司雇员，该雇员本人必须为条约签订国公民，其所在商贸或投资公司也必须至少有50%的股权是由同一签订国的公民持有。其中，E-1签证是针对来美国进行商务活动的人员，而E-2签证是针对在美国的投资者。

E类签证最大的优点莫过于，虽然最初申请有期限(最长2年)，但在贸易／生意持续运营的情况下几乎可以无限期延长下去，唯一的条件是申请人／受益人证实其在完成任务后离开美国（但是其任务可以无限期延长）。

- 每次进入美国时会自动延长一年（必要时可获得两年），而且是自动起算新的一年的停留许可， 所以不必专门去申请延长签证
- 持证人不需要保持一个国外居所， 只要表明E1/E2签证结束时有回本国的意向即可
- E-1/E-2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不需要与申请人是同一国籍
- 由于此类签证可以无限次延期，子女可以小学到高中学费全免，大学享受绿卡学生学费，公立大学学费全免
- 投资人可以通过E-2签证聘请本国国民到美国工作，而且美国政府不会像对绿卡持有人一样对E-2签证持有人的全球收入征税，因此被认为不是“绿卡”胜似“绿卡”

**对于新西兰的华人来说**，能够申请E-1/E-2签证可谓意义重大。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新西兰的中国大陆移民家庭，只有丈夫加入了新西兰国籍，而妻子夫和孩子还是中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丈夫的名义申请E类签证。尽管妻子和孩子没有新西兰国籍，而中国又不是符合E类签证的条约国家，他们仍然可以拿到家属签证，孩子可以在美国免费入读公立学校，妻子在获得工作许可后也可以在美国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

**E-1/E-2签证的申请要求**

**E-1签证的要求**

- 申请人必须是条约国家的公民
- 申请人要前往的在美贸易企业必须具有该条约国的国籍，即该企业50％的持有人必须具有该条约国家的国籍
- 此等国际贸易必须是实质性的（substantial）
- 贸易量必须庞大且持久
- 所从事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必须发生在美国和该条约国之间
- 贸易指的是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国际交流。贸易项目的名称必须由一方传递给另一方
- 申请人必须担任管理（executive）或监管（supervisory）职务，或者具备高度专业的技能，对公司的有效运转不可或缺
- 在E-1身份终止时，申请人必须离开美国

**E-2 签证的要求**

- 投资者，无论是个人、合伙或公司企业，都必须具有条约国的国籍
- 对企业而言，企业50％的持有人必须具有该条约国家的国籍
- 投资必须是实质性的，投资资金或承诺交付的资产不可撤回。投资必须足以确保企业成功运营
- 投资的对象必须是真实运营的企业，投机性或闲置的投资都不符合条件，未承诺投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或证券不算作投资资金
- 投资必须超出投资者维持生计所需创造显著收益，或者必须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 投资资金由申请人控制，必须在商业意义上置于风险之中。不允许使用以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担保的贷款作为投资
- 申请人必须到美国发展和指导该企业
- 如果申请人不是主要的投资者，则必须是不可或缺的员工，担任管理（executive）或监管（supervisory）职务，或具备高度专业的技能
- 在E-2身份终止时，申请人必须离开美国

需要强调的是，E-1/E-2签证终究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虽然只要申请人在结束E-1/E-2身份后离开美国，则在此之前在可以无限期延长签证。但“无限期居住”终究不是“移民”，若想拿绿卡，请走移民类签证通道。